日积跬步西政考研4月10日

2022/8/17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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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政考研4月10日

每日一背

4月10日

练习题

壹法基

法律效果与法律目的

解析

法律效果是指法律为了实现其目的,通过法调整客观影响和实际后果。

法律目的一般指蕴含在立法主观意志中,希望法调整社会产生预期的效果,是法律效果预先的观念模型和超前反映。

(1)区别:法律效果是通过法律实施活动,产生的对社会的实际影响如果这种实际影响和法律目的保持一致,我们说法律有良好的效果:如果这种实际影响和法律目的有巨大偏差,我们说法律效果差或不理想.

法律目的是法律效果优劣的衡量标准之一,法律调整社会关系是要达到主观的预期目的、获得最佳效果。

(2)联系:

法律效果也是矫正法律目的的标尺。法律绝非仅仅是立法者闭门造车的产物,立法者的主观目的必须建立在对客观规律准确把握的基础上。当一部法律在社会中收效甚微或根本是负面效果时,排除其他各种因素考虑,至少可提醒立法者,立法本身可能存在问题。

专A试论述羁押必要性审查解析

羁押必要性审查包括以下三层含义:

第一,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然应当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

第二,人民检察院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如果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第三,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办案机关应当在10日内将处理结果通知人民检察院。

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

第一,审查主体。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

第二,启动方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进行公开审查。

第三,审查方式。

(1)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

(2)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3)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

(4)听取现阶段办案机关的意见;

(5)听取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的意见;

(6)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状况。

第四,审查决定的标准。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1)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2)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3)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

(4)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第五,审查决定的执行。经审查认为无继续羁押必要的,检察官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以本院名义向办案机关发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并要求办案机关在十日以内回复处理情况。办案机关未在十日以内回复处理情况的,可以报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以本院名义向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其及时回复。

专B

简述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司法制度的意义。

解析

行政司法制度是和行政领域的公正、效率相联系。在我国,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司法制度的意义:

(1)行政司法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一系列保障其权利和利益的程序,防止其权益受到行政恣意、滥权的侵犯。

(2)行政司法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提供了一种程序监督和制约机制,有利于避免行政违法、越权和滥用权力的行为发生。

(3)行政司法有利于提高效率,节约当事人的时间和金钱。

(4)行政司法有利于及时、快捷解决争议,保障和促进社会稳定。

专C

经济职权和经济权利。(年概念比较题★★★★)

解析

经济职权是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依法干预经济的过程所享有的具有命令与服从性质的权利,具有经济职权是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干预经济活动具有合法性的前提条件,无经济职权而进行的非法干预活动,不仅违反经济法之本意,而且将产生不利于行为人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自由。与经济职权相比,经济权利的主体较为广泛,所有的经济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经济组织、自然人等,都有可能享有经济权利,但经济权利并不具有命令与服从的性质,只是经济法主体在国家为维护社会利益而对经济进行干预的过程中,实现自己利益的一种行为自由或资格。

区别在于:

(1)权利主体不同:经济职权的主体为国家机关成者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单位;经济权利的主体较为广泛,所有的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经济组织、自然人等,在特定情况下都有可能享有经济权利。

(2)经济职权具有命令与服从的性质,但经济权利不具有。

(3)内容不同:经济职权包括经济立法权、经济决策权、经济禁止权、经济许可权、经济处罚权及经济监督权;经济权利包括国有资产所有权和他物权,市场主体经营权、经济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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